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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二十大之后学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保障法》”),该法规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做出了积极回应,完善促进男女平等顶层设计。


做为私人法律事务律师,必须要读懂读透这部法规,吸收其中的进步新内容,以此促进和提升承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准。这里,我做了个简单的归纳小结,并摘录重点条款予以学习分享。






一、强调保障妇女权益是国家国策


《保障法》总则中即指明,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其中还采用发展计划、统计调查等科学手段适用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例如:


● 第五条


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二、落实妇女的政治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中强调了妇女的政治权益要从基层落实,保证妇女参与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


● 第十四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三、进一步保护妇女人身权人格权不受侵害


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除了以往的禁止性规定条款,《保障法》还增加了建设性内容,包括了女学生的卫生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对妇女放弃生育权利的明确规定。甚至在公共设施、基础建设要规划母婴室等以满足妇女需要,都详细落实在文字中。这里尤其要指出的是,对于恋爱分手和离婚等感情纠纷之后的妇女,还加强了隐私保护,禁止纠缠、骚扰妇女,如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扩大了《反家暴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主体,是对妇女权益的有力维护。


● 第二十四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 第二十九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四、妇女的社会权益得到充分的落实


妇女在获得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都是妇女社会权益的组成部分,《保障法》在这些主要内容方面,均对妇女权益的落实有普遍性提升。其中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在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知情权方面,也规定了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这些,都是在过往实践中遇到而又不能解决的问题,这部《保障法》都给出了解答。我们再看看部分条款的内容。


● 第三十九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五、完善救济措施


《保障法》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救济措施也做了完善,除了行政职能的监督管理,还采用了法律的诉讼途径予以维护,充分显示力度和决心。


● 第七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第七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上述五大方面是妇女权益内涵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社会事务。《保障法》不仅强化了原有的方针和原则性规定,还将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妇女权益的各种不足之处、遗漏环节调整和完善,切实体现了倾听妇女的发声、响应妇女的诉求,对妇女权益的保障,有质的提升,也有细节的完善。


二十大过后,逐渐有新法规修订和颁布,我们都应该加以学习。该《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律师朋友们,应该关注和学习这部法规,她体现了我国社会治理的新发展;女性朋友们,也应该关注和学习这部法规,切实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逐步塑造一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新女性;男性朋友更要关注和学习这部法规,不仅能提升自身素养,还能保护自己不因一时冲动犯下错误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的和谐美好,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从学习法律开始。


跟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学习法律,很关键。


供稿 | 乔长龄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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